新華社北京1月6日電(記者羅沙)記者6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5日審議並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014年12月28日表決通過任免名單,任命劉貴祥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庭長、胡雲騰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庭長。此外,還任命了四位巡迴法庭副庭長。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此前表示,根據中央批准的試點方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第二巡迴法庭設在遼寧省沈陽市。兩個巡迴法庭將於2015年年初受理、審理案件。
      最高法院設立的巡迴法庭,相當於最高法院的派出機構,在審級上等同於最高法院。巡迴法庭的法官也來自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各業務庭選派,按一定的時間輪流派駐巡迴法庭。巡迴法庭的判決效力等同於最高法院的判決,均為終審判決。  (原標題:最高法審委會審議通過關於最高法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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