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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國宇
  英國哲學家培根曾斷言,一次不公正的審判比十次犯罪為禍尤甚,犯罪觸犯了法律,僅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污染了水源。不公正審判造成的冤案,將會給向司法主張正義的民眾的法感情以致命的打擊,必須最大程度地避免。然而,從古代竇娥冤獄到當代佘祥林、趙作海案上演“亡者歸來”的驚天逆轉,冤案從未淡出過司法的歷史。因此,深刻剖析冤案形成的機理就成為擺在法學家和司法機關眼前的難題。
  冤案是如何鑄成的呢?一部分原因是司法腐敗。司法人員腐化墮落、徇私枉法、權錢交易是司法腐敗的根源。而另一部分原因則可歸結為司法錯誤。簡言之,司法錯誤就是法律的解釋、實施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失誤和錯誤。就廣義上的司法錯誤而言,司法腐敗也可被包容在內,人為故意製造的錯判也是司法錯誤。司法錯誤的形成機理既有司法人員的主觀因素,也有司法程序缺漏的客觀因素。
  美國著名法學家博登海默曾言:“法律是一個帶有許多大廳、房間、凹角、拐角的大廈。”應當說,基於維護司法權威和尊重保障人權的立場,對造成司法錯誤的程序性問題進行研究是法律大廈里不可或缺的一個房間。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何家弘教授主編的《遲到的正義——影響中國司法的十大冤案》一書則為這個房間打開了一扇明亮的天窗。他認為,司法錯誤或者說冤案的形成不能簡單歸結為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個人的問題,而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問題。制度存在漏洞和弊端,錯判才一次又一次被覆制。
  何家弘教授在書中總結了造成冤案的十大刑事司法誤區,包括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違背規律的限期破案、先入為主的片面取證、科學證據的不當解讀、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放棄原則的遵從民意、徒有虛名的相互制約、形同虛設的法庭審判、騎虎難下的超期羈押和證據不足的疑罪從輕。這一總結不僅具有學術意義,而且兼具實踐價值:對於這些誤區的認識,將有助於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檢視司法程序,避免再次步入誤區。
  美國大法官休尼特有句名言:“正義從來不會缺席,只會遲到。”然而死刑冤案同時也詮釋了另一句法諺:“遲到的正義便不是正義”。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正義的翩然來來遲已然無法彌補逝去的生命,亡者不會歸來。儘管人們希望不犯錯誤或者少犯錯誤,而人非聖賢,即便在司法領域,錯誤亦在所難免,永恆正義的理想與現實之間始終存在著辯證矛盾。法學家、執法者和司法者所能做的,便是在法治進步的浪潮中推動正義無限地接近永恆。這也是何家弘教授寫作本書的意旨所在。
  (原標題:冤案是如何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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